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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公共利益代言人——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范围探析
作者姓名:雒彬
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上海,201701
摘    要:完善公共利益的代表机制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在肯定国家机关作为公益诉讼原告的同时,赋予社会组织、公民两大主体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使三者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共同发挥各自的优势,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关 键 词:公益诉讼  原告  国家机关  社会组织  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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