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国家资金化大公为小公的行为,是否应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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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何立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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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简介:被告宋章生自一九八○年三月任石油工业部江汉石油机械制造公司基建办公室负责人后,收受湖南省南县乌咀建筑队行贿的手表、自行车、穿衣柜、电风扇、布料、烟酒等物,价值一千零八十余元.被告受贿后,明知乌咀建筑队在工程结算中巧立名目,以少报多,高套定额,虚报冒领,竟签字同意付款,致使国家财产损失九万三千九百多元.同案被告人郭汉波、郭汉明是湖南省南县乌咀建筑队负责人,为该建筑队非法牟取暴利,采取行贿手段,除向被告宋章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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