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在诉讼活动中,法官对事实问题的认知都因循从案件事实到要件事实再到裁判事实的认知逻辑,合格的事实认定应是理性认知的产物。行政诉讼中的事实认知因涉及权力间关系问题而体现出区别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特殊性。在案件事实认知阶段,法官以行政案卷为基础,结合法庭调查情况完成对“发生了什么”以及“行政机关如何处理”等案件事实的整体性认知。在要件事实认知阶段,法官按照序位逐一对案件事实作法律归属论证,排查行政行为的违法项。完成合法性审查后,法官结合价值判断,确定裁判意向与裁判事实范围,启动裁判事实认知。根据裁判意向的不同,法官可在行政基础事实、行政行为事实、诉讼合法性要件事实与情形变更事实中选定一项或多项作为裁判事实,并结合证据完成事理融贯的事实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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