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去年,地方自行发债的试点曾被许多人看作地方发债自主权的突破点,这种视角未免过于盲目乐观。6月26日,全国人大对《预算法》修正草案进行二审,二审稿拟恢复现行《预算法》关于地方政府不得自行发放政府债券的规定,重申"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据悉,初审草案中曾提出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许多人对于地方发债权在法律层面上的再次被"尘封"感到失望,认为"宜疏不宜堵",发债可以促进债务"阳光化"。不过,从当前的时机,中国发展事务中的权力结构来考察,禁止地方自主发债是理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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