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案情]原告。莫任泽,琼海市博鳖镇沙美村人。被告,琼海市博鳖镇沙美村委会。1985年.原告积极响应党与政府提出大力植树造林活动的号召,与同村的共产党员莫锦泽一起准备在沙美村蚕会金牛岭植树造林,在原九曲江区政府的支持下,由原区长周朝壮派出林业专千王德祥到沙美村委会落实植树造林用地问题,经区政府、沙美村委会原书记王贻吟,原主任莫太深与原告奠任泽、莫锦泽进行协商,同意原告莫任泽在金牛岭上种植林木,按照规定政府每棵树苗补助0.11元。使用的土地由原告每年缴交一亩一元租金给村委会。使用年限为70年。尔后。原告披荆斩棘,在怪石奇磷的金牛岭上种上了小叶桉树。经原琼海县林业局派员与九曲江区政府干部一起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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