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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主客观要件问题研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为视角
引用本文:汪维才. 污染环境罪主客观要件问题研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为视角[J]. 法学杂志, 2011, 32(8)
作者姓名:汪维才
作者单位:安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安徽芜湖,241003
摘    要:污染环境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罪名。本罪的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严格责任在环境刑法中没有也不应有存在的余地。对于本罪共同犯罪形态中呈现出的各种样态应根据情况分别处理。本罪的客观方面包括违法前提、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三个要素。其中,对本罪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关系可引入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加以认定,但其适用应受到限制。从应然意义上讲,应将本罪由结果犯改为危险犯。

关 键 词:污染环境罪  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  《刑法修正案(八)》

Research On Subjective And Objective Elements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Crime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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