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科学、民主的行政立法 |
| |
引用本文: | 杨建顺. 论科学、民主的行政立法[J]. 法学杂志, 2011, 32(8) |
| |
作者姓名: | 杨建顺 |
| |
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
| |
基金项目: | 作者承担的“北京市法学会2009年度专项课题”“科学、民主的行政立法与决策机制研究”的研究成果之一 |
| |
摘 要: | 现代国家的行政法必须是多元价值和利益的体现。作为规定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关系的法,行政法必须以实现国家公共利益为目的,同时为维护公民的利益,减少摩擦、冲突和抵抗,公正地调整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作为规定行政过程中诸种关系的法,行政法必须全面体现各方利益诉求,包括行政系统内部的部门利益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地方利益。科学、民主的行政立法,须强调参与型行政的理念,在确保各类参与途径畅通,建构相应的救济保障机制的同时,注意避免"民主政治原则腐化",以正当程序的理念进行权力配置。
|
关 键 词: | 公共利益 利益均衡 参与型行政 民主政治原则腐化 正当程序 |
On The Scientific And Democratic Administrative Legislation |
| |
Abstract: | |
| |
Keywords: |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