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第三者”的法律规制 |
| |
引用本文: | 刘余香. 论对“第三者”的法律规制[J]. 法学杂志, 2011, 32(8) |
| |
作者姓名: | 刘余香 |
| |
作者单位: | 衡阳师范学院,湖南衡阳,421001 |
| |
摘 要: | "第三者"现象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严重侵害了合法婚姻当事人的权益,并极易引发其他社会问题。我国现行《婚姻法》将婚姻损害赔偿的相对人锁定为婚姻关系中有过错的一方,不涉及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人。明确将"第三者"界定为《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与有配偶者重婚或同居中的"他人",明确规定"第三者"的法律责任,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合法婚姻中无过错一方的合法权益与健康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
|
关 键 词: | “第三者” 配偶权 法律责任 |
On The Legal Regulations Of The Third Party |
| |
Abstract: | |
| |
Keywords: |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