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可诉性——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解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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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余作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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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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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域的行政诉讼制度,这与《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顺利衔接在一起。这一规定表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由一系列行为构成的一个行为体系;政府信息公开领域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知情权的情形依法可作为行政诉讼案件予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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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诉讼 知情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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