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论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引用本文:王莉.论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J].中共太原市委党校学报,2014(2):63-66.
作者姓名:王莉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摘    要:日耳曼法中有关善意取得的雏形即“以手护手”原则,与罗马法“发现己物,我即收回”原则相比较,均注重保护原物权人利益。随后在商品交易频繁发生的社会,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被重新定义,最终形成当今的善意取得制度。由于不动产采用登记的公示方式,将不动产纳入普遍意义的善意取得制度后,造成了与动产善意取得的诸多差异。如何处理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关系,我国应将对不动产交易的保护从善意取得制度中剥离,并借鉴德国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原则,形成我国动产适用善意取得,不动产适用公信力原则的区分保护模式。

关 键 词:善意取得  不动产  公示公信原则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