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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并不当然危害公共安全
引用本文:徐国平.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并不当然危害公共安全[J].人民检察,2007(16).
作者姓名:徐国平
作者单位: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当前,以城市照明、农田灌溉等电力线路为对象的盗窃案屡禁不止,而破坏电力设备罪属行为犯,除限定电力设备须正在"使用中"之外,没有其他明确的要件,加之量刑(尤其是起点刑)较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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