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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列主义宪法理论在我国的运用和发展
作者姓名:蒋碧昆
摘    要:<正> 当新宪法颁布和实施一周年之际,重温马克思、列宁和毛泽东同志关于宪法的论述,我们深深地感到:新宪法是马列主义法学理论与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马列主义宪法理论在中国的胜利。 (一) 一个多世纪以前,马克思在《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一文中,对于法国资产阶级专政下的制宪与行宪活动,作了淋漓尽致的剖析和十分深刻的批判。“宪法是法律的法律”这个命题,是马克思在这里最先提出的,它深刻地说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全文是:“劳动权在资产阶级的意义上说是一种胡说,是一种可怜的善良愿望,但是劳动权实际上是表示控制资本,而控制资本又是表示占有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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