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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一个误区
引用本文:萧燕.惩罚性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一个误区[J].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1997(1).
作者姓名:萧燕
作者单位:杭州大学法律系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本文认为:《消》的立法宗旨是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并不能因此否定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仍属于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应由有关行政乃至司法部门加以制裁,不能由消费者来行使要求“惩罚性赔偿”的权利.略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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