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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悔罪表现与行使辩解权
引用本文:杨燮蛟. 被告人悔罪表现与行使辩解权[J].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04, 19(3): 72-74
作者姓名:杨燮蛟
作者单位: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
摘    要:被告人承认指控事实和证据 ,但对行为性质、责任大小进行辩解 ,不应认定其没有悔罪表现。被告人悔罪表现与行使辩解权同属被告人行使诉讼权利的范畴 ,两项权利之间并不互相排斥。

关 键 词:悔罪表现  辩解权  诉讼权利  刑法
文章编号:1672-1020(2004)03-0072-03
修稿时间:2004-04-05

Demonstration of Defendant''''s Penitence and Right of Palliatio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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