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使用的法律文书要及时收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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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邹力强.未使用的法律文书要及时收回[J].人民检察,199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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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邹力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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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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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未使用的法律文书是指因办案需要已开出的,但随着办案过程的变化没有出示使用的空白法律文书或填写好的法律文书。这类法律文书大多是填空式文书,也有一些是表格式的,如:传唤通知书、查询个人储蓄存款通知书、搜查证等。办案人员一般是在院里填写好,经批准后,加盖院印方带走使用。有时外出办案,对外地单位、人员、地点等不十分明确,通常只在法律文书的存根联上填写大致情况,经批准后,在空白的法律文书上加盖院印,然后撕下带走备用。由于案情千变万化,办案过程是一个动态过程,这些法律文书不一定放使用,案子办结后,又不能装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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