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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3年第5号《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已于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七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部长黄镇东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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