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正>一、行政处罚程序法的冲突和适用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前,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一般以各部门自订的行政规章为程序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条的要求,必须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实施。但行政处罚法没有具体详尽地规定可操作性的规范,这就可能会导致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上的难以适从。而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64条第2款的要求,规章中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行政处罚法不符合的,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予以修订。在此情况下如何适用行政处罚程序法?是不再适用规章关于程序性的规定统一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抑或在规章与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不抵触时仍然适用规章的规定,采用前者,必然存在行政处罚程序法二级立法的问题。如是否单立听证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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