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业受贿罪的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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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卢勤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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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法学》月刊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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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5年2月28日第8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9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决定》第1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犯本决定第9条之罪的,依照《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的规定处罚。第14茶还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职工有本决定第9条规定的犯罪行为的.适用本决定。商业受贿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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