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崂山国土局与南太置业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
摘 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约定所附条件,是指在合同中特别约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成就与否作为合同效力发生的根据。该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不确定的、约定的、合法的事实。政府机关对有关事项或者合同审批或者批准的权限和职责,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属于当事人约定的范畴。当事人将上述权限和职责约定为合同所附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
关 键 词:
合同纠纷案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国土局
当事人约定
公司
置业
崂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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