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受贿罪犯如何适用缓刑 |
| |
引用本文: | 刘胜利.贪污受贿罪犯如何适用缓刑[J].现代法学,1993(5). |
| |
作者姓名: | 刘胜利 |
| |
摘 要: | <正> 对贪污受贿案件,在限定条件下适用缓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但在审判实践中却存在适用缓刑不当的问题。本文拟就如何正确适用缓刑,谈点粗浅看法以求教于法学界同仁。一、贪污受贿不满二千元的缓刑适用对贪污受贿不满2千元的罪犯如何适用缓刑,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个人贪污受贿不满2千元,只要检察机关已提起公诉,说明情节严重,一律不得适用缓刑。另一种观点认为个人贪污受贿数额不满2千元,不论情节轻重,一律适用缓刑。上述两种观点都各有偏颇。笔者认为,对个人贪污受贿不满2千元,应视情节轻重,悔罪表现,并在严格分清罪与非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