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贪官员自杀不能“一了百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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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云帆.涉贪官员自杀不能“一了百了”[J].党的生活(河南),2014(24):5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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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云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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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14年8月16日,湖北厅官李海华在原定被带走调查当天自杀,留遗书称对不起组织,请求组织善待其家属。涉腐官员面临调查时为何选择“自杀”?是否可“一了百了”?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不再给予党纪处分,已死亡的不再移交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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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官员自杀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开除党籍处分 违纪行为 党组织 党纪处分 司法机关 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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