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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闻侵权与新闻记者的证人特权
作者姓名:
于海涌
摘 要: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如果公开发表的新闻构成新闻侵权,而侵权行为的构成又与信息提供者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提供的新闻材料有关,那么在诉讼过程中法官为了查明事实在法庭调查中要求与信息提供者直接接触的记者向法院陈述信息的来源,新闻记者就应当履行自己的作证义务,如实向法院予以披露。问题的关键是,一旦新闻记者予以披露,受害人就可能会要求追加信息提供者为共同被告,信息提供者就势必要卷入新闻诉讼。
关 键 词:
新闻侵权
法院
法庭调查
共同被告
实在法
诉讼过程
作证义务
信息提供
新闻记者
新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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