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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注意“诉讼标的”和“标的物”的使用区别
作者姓名:
梁彬
作者单位:
吉林省通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
在一些总结审判经验的材料上常有这样的话:“此案无明确的诉讼标的”,“诉讼标的达××万元”,等。我认为这些提法是不确切的。这是因为对“诉讼标的”的概念搞不清楚,从而混淆了“诉讼标的”和“标的物”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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