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权善意取得的依据与法律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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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郭富青.论股权善意取得的依据与法律适用[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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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郭富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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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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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股票善意取得以持有股票的权利推定效力为逻辑前提,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善意取得则以工商登记的公信力为逻辑前提,二者均以实现交易安全为价值追求。然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以登记为公示方式,发生无权处分股权及善意取得的几率有限。隐名出资形成的名义股东处分其名下的股权属于有权处分,缺乏适用善意取得的前提。股权毕竟不同于物权,在适用物权法第106条关于物权善意取得的三个要件时,必须考虑其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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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股权 善意取得 公示 交易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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