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这一罪名的设立 ,对于法律尊严的维护 ,法院形象的树立 ,以及解决长期困扰我国司法界的“执行难”问题 ,都有其积极的现实意义。问题是 ,这一罪名设立后 ,由于没有配套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程序的支持 ,使这一新设的罪名没有起到立法的意旨和应有的作用。为实现这一罪名设立的要旨 ,现以这一罪名为轴点 ,剖析如下 :1.从本罪的主体分析 ,(1)由于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不会发生被告人拒不执行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