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代矿业制度研究———基于《矿产资源法》修改的框架性建议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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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康纪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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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娄底行政学院,湖南娄底41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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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本文是康纪田主持的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农村矿业用地遴选股份合作的路径探索及其立法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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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修改《矿产资源法》,以破除“两证同体”制为入口,以建立现代矿业制度为目标,重构矿业法律体系.从传统的调整矿产物权为主的《矿产资源法》,转向现代的以调整矿山产业为主的《矿业法》.现代矿业制度,明确市场与政府的分工,让权利与权力之间边界明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融入普通物权地位而由民法调整,矿产权的商品市场自由流转;政府对产权归属明晰的矿产开发行为和开发主体进行严格管制,矿业开发市场必须受到严格限制.建立合理且严格的矿业开发市场准入制度,对进入市场后的矿业环境保护、场所健康与安全、矿业用地以及矿业相邻关系等行为进行重点规范,并构建保障这些行为预期的系列矿业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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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矿业 矿业法 现代矿业制度 矿产资源法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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