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环境刑法立法体例问题简 |
| |
作者姓名: | 蔡雪冰 谭静蓉 |
| |
作者单位: |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1 |
| |
摘 要: | 目前,我国环境刑事立法体例已经很难适应愈演愈烈的环境犯罪.我国现行刑法对环境犯罪的客体界定不清,对环境犯罪罪名的规定散乱不成体系;环境犯罪在现行刑法中的位阶较低,不利于有效地惩治环境犯罪.我国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应当遵循人本主义同时兼容生态主义的原则,充分尊重生态环境本身的独立价值,借鉴德国环境犯罪刑事立法模式,选择环境犯罪在现行刑法典中独立成章的立法体例,调整部分有关环境犯罪且散见其他章节的罪名,扩充环境犯罪罪名涵盖的范围.
|
关 键 词: | 环境犯罪 刑事立法 立法体例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