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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衔接机制研究——以新《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为分析重点
作者姓名:宋维彬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基金项目:本文在写作过程中得到了我的导师陈永生教授的大力支持与帮助.陈永生老师在论文的选题以及文章的写作过程中提供了大量建设性意见,并对文章的修改给与了悉心的指导.此外,本文在学期论文讲评过程中,汪建成、陈瑞华、潘剑锋、傅郁林、刘哲玮等几位老师也给与了很大的指导与帮助,在此一并表示衷心地感谢.
摘    要:2012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建立了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衔接机制。在肯定这一机制建立的正当性的同时,有必要对"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内涵、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衔接的范围、有权移交行政证据的主体等基本问题予以分析和阐释。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衔接可能造成司法实践操作的混乱,导致侦查活动前置,架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为此,应当完善相关法律规则,划清侦查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的职能界限,严格行政证据的审查标准,加强对辩护方权利的保护。

关 键 词:行政证据  刑事证据  衔接机制  新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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