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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计划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
摘    要:第一条地方各级计划委员会是本级人民委员会的组成部分,受本级人民委员会的直接领导,在计划业务上并且受上级计划委员会和国家计划委员会的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的计划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五人至九人,以上人员应该以专职为主。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的计划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和委员可以由兼职人员充任,但必须设一专职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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