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公法性--以马克思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理论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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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董文军. 经济法的公法性--以马克思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理论为视角[J]. 行政与法, 2002, 4(12): 2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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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董文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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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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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既是指人类社会的一个特定的发展时期,又是指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私人活动领域,其中主要是私人的物质交往关系。在资本主义以前的社会中,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在很大程度上是重合的。二者的分离则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政治国家终将统一于市民社会。经济法的产生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融合在法律上的一种反映,经济法是规范国家权力干预市民社会经济生活的基本法,表现出很强的公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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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经济法 公法 市民社会 政治国家 |
文章编号: | 1007-8207(2002)12-0027-03 |
修稿时间: | 2002-06-24 |
On pubulic law nature of economy l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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