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若干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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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马晓龙.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若干问题[J].法制博览,2013(10):2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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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晓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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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警工程大学理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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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组织未成年人犯罪一直是犯罪预防的重点内容,《刑法修正案(七)》第8条对此专门作出规定,立法者将其作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之中,但并没有确定具体的立法罪名。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但不包括单位。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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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犯罪构成 间接正犯 违法行为 刑法谦抑性 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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