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注册会计师不实财务报告民事责任的认定——以对第三人的责任为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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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彭真明.论注册会计师不实财务报告民事责任的认定——以对第三人的责任为中心[J].法学评论,200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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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彭真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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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中师范大学法律系 教授,法学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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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独立审计准则的性质只是行业协会制订的内部自律性规则,它不能作为认定会计师过错的法定标准,判断会计师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应以“职业注意义务”作为衡量标准;在认定会计师侵权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时,宜借鉴美国的做法,将因果关系分为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对于事实因果关系,以“重大性”为依据,采用因果关系推定理论,对于法律上因果关系的判断,采用英美法中的“合理预见说”;对于不实财务报告“重大性”的认定标准,应从理性投资者决策和信息对股价的影响两个方面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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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独立审计准则 职业过错 因果关系 重大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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