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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这样确定杨家三兄弟的继承份额?
引用本文:刘朝仁.为什么这样确定杨家三兄弟的继承份额?[J].法学杂志,1981(6).
作者姓名:刘朝仁
作者单位: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
摘    要:今年一月,我们受理了这样一起继承案件,原告人杨××(五十岁,工人)和被告人(五十三岁,退休工人)、关系人(四十一岁,精神病患者)是同胞兄弟。父死后,被告人于一九四六年与母郜×分家单过,郜×为此登报与被告人脱离母子关系。解放后,特别是“文革”期间,被告人同其母又有来往,并尽过赡养义务。原告人和关系人一直与母郜×一起生活。关系人在一九六三年患精神分裂症住进北京市精神病院至今,“文革”前其住院的医疗费、伙食费等均由其母负担。“文革”中郜被抄家,即停止给付关系人所需的费用。一九七九年四月郜×病故。至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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