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通过比对《共同纲领》草案各稿本的形成及修改,并结合相关回忆,可以考证出,"民族区域自治"的正式提出并写入文件应在1949年9月18日至19日。在《共同纲领》的修改过程中,周恩来接受政协代表的建议,在第五十一条"民族自治"中加上"的区域"三个字,成为"民族的区域自治"。当该项制度确定后,中共中央发出指示,纠正了过去关于少数民族"自决权"的提法,要求遵守《共同纲领》规定,宣传并实行区域自治,保证了这项重要制度得到正确实施。当时,对于待解放的西藏地区,"民族区域自治"的实施尤为迫切。"民族区域自治"是多年民族工作实践的总结,是国家政体的组成部分,应在坚持、调整中不断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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