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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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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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布日期]2007.12.29施行日期]2008.3.1文(令)号]主席令第85号类别]经济法.税务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的附注作相应修改。本决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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