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笔者曾受理鉴定了一起套摹两人笔迹伪造10万元借条的案件,该检材共24字“赵某私借范某壹拾万元整现金.赵某,96.8.20日”.书写水平较高,字的结构正常,书写速度适中,较长笔划无抖动弯曲和中途停顿,运笔无生涩和修饰重描,更无布局异常、丢笔、少划与套压痕迹.因而,儿个鉴定部门均未发现其有摹仿.笔者受理此案后,在没有发现象教科书中所讲的摹仿特征的情况下,不急于结论,而是运用系统的观点和方法,注意发现和研究反序信息,最终确认该笔迹是一起精心策划的套摹笔迹.初检时,笔者并没有发现检材有明显套摹迹象,因而,果断地放弃了上述套摹特征,而从似与套摹特征毫无关系的其它4个方面挖掘和寻找违反常序的信息,进而跟踪研究,终于发现了检材笔迹的本质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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