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从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视角来看,社区矫正内在地蕴含着国家与市民社会在罪犯矫正中的协同配合关系。但由于种种历史原因,目前我国市民社会尚未发育成熟,在社区层面主要表现为社区居民的自治精神和自理能力较弱,对社区公共事务参与有限。这乃是社区矫正社会参与不足的深刻根源。因此,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通过社区建设发育市民社会。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培养社区群众的自治精神和自理能力,提高其对社区矫正的参与意识和参与水平;加强社区文化尤其是现代法文化建设,培养社区包容精神,更新刑罚观念;扶植建立民间罪犯帮教组织,发挥其在罪犯再社会化过程中专业化程度高、资源整合能力强、非标签化等独特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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