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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
作者姓名:黄继坤  肖南锋
作者单位:湖北民族学院财经政法学院;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检察院;
基金项目: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省级重点课题《商业贿赂犯罪相关法律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凡是在商业活动中发生的贿赂行为均是商业贿赂行为,国家工作人员也是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在认定行为人是否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时,关键在于正确把握刑法规定的"从事公务"所具有的国家公权力的特征。由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范围过窄,对于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集体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商业贿赂行为不能适用刑法,为此,刑法修正案(六)拓展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

关 键 词:商业贿赂  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  公司  企业  其他单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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