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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摘    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 键 词:卫生  医疗  救助  意见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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