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刑法的任务是通过制定最严厉的制裁手段来惩罚犯罪、保护法益,但刑法对法益的保护,并不简单地体现为它的规制机能,同样也需要通过其人权保障机制来实现。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中“重人身轻财产”现象普遍,司法机关更为注重对被追诉人的定罪量刑,而忽视了对财产权利的保护,尤其是刑事涉案财物处理乱象丛生。大陆目前仍然有效的涉及涉案财物处置的法律法规有200多部,如此零散的规定将涉案财物处置程序人为割裂成若干环节,看似每个环节都有部门负责的背后是部门利益间的追逐和博弈,以及对利害关系人合法权利的漠视。通过对台湾地区检察官指挥刑事执行制度下,对没收执行、扣押但没有被宣告没收的涉案财物的处理的分析,对比目前大陆刑事诉讼中涉案财物处理存在的问题,在目前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体制和审执尚未分离的背景下,参考台湾地区检察官主导刑事执行的模式,提出建构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涉案财物刑事诉讼模式和检察监督体制,需要彻底改变“刑主民从”的价值取向,秉持一种刑事诉讼人身权与财产权保障并重的理念,处理好刑法规制机能、保障机能之间的关系,处理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和司法履职之间的关系,才有可能达到有效惩治犯罪与充分保障人权、实体公正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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