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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和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竞合之证伪——兼评《房屋租赁司法解释》第24条第1项的理解和适用
作者姓名:张鹏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基金项目:江苏省社科基金项目“优先购买权基础理论研究”(11FXC011);教育部青年基金项目“我国优先购买权制度体系化研究”(12YJC820138);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我国城市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问题研究”(2012SJD820010)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我国法律界对于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和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竞合问题似乎已经有了定论,但其实这是一个根本不会发生的伪问题。作为参照的我国台湾地区不动产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和基地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竞合制度,由于制度背景的差异,对大陆地区其实并无借鉴价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第1项创立了共有物转让时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当共有物转让时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与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发生竞合时,前者应当处于优先地位。

关 键 词:共有人优先购买权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共有物转让时共有人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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