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对于律师独立辩护而言,其具有内在法理支撑及外在依据,在德国等法治进步国家的实际司法运作中也运行良好,在我国也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然而,绝对独立辩护则存在缺失。在律师制度设计的目的方面,在与我国诉讼模式契合度方面,在法律职业主义角度方面,以及在被告人利益保护方面,绝对独立辩护都有不尽人意之处。这也是合理利用律师独立辩护制度的优秀成分,同时对其进行有限制适用的基本理据。因此,在特殊情形下采取律师独立辩护方式,一般情况下采取以被告人为主导的辩护方式是由我国法律制度、法律传统、律师职业素质、职业惯例、职业心理以及法律服务市场的竞争机制等多种因素所决定的,这是基于我国律师执业环境而采取的现实主义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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