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法定原则对刑事司法的规范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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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阳.程序法定原则对刑事司法的规范意义[J].法学,201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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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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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辽宁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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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辽宁省教育厅优秀人才资助计划(WJQ2012004);2013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刑事诉讼法学方法论及运用”(13YJC820087)的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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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法治时代,程序法定原则是刑事诉讼中不言而喻的"铁律"。我国刑事诉讼法适用中存在偏离程序法定原则的现象。在程序法定观念缺位的社会环境下,将程序法定原则的贯彻转化为法律解释技术问题,尤为重要。依照程序法定原则,法律适用应遵循如下边界:禁止突破国家机关处分性职权的授权规范,不得自我授权;国家机关必须恪守法律明示的程序操作义务,不得违反程序操作规范,不得擅自取舍进行选择性适用;对于禁止性规范,应严格遵守立法精神,不得曲意释法加以规避、变通;以比例原则、类推适用等,确定授权性程序规范的解释边界。诉讼行为无效机制不但将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的程序刚性实定化,而且还将程序法律规范的刚性扩张至授权性规范,强化了法律对裁量权的规约效力。我国应建立完整的诉讼行为无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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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程序法定原则 授权性程序规范 比例原则 诉讼行为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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