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跨国公司在中国行贿案件呈上升的趋势。西方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对跨国公司贿赂行为的法律规制及实践模式值得借鉴。主要有英国和德国为代表的、以强制执行和自我规制为特征的实践模式、以及美国和阿根廷为典型的严刑峻法和反腐败合规刚柔相济模式。而且,国际社会出现了私营部门制定反腐败合规标准和认证系统,对国家相关立法的制定、实施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无论哪一种模式都是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二元统一论相调适的产物。基于此,我国须完善反跨国公司贿赂立法体系,整合多头执法机构,设置专门的检察机构,加大刑罚和民事处罚力度:加强合规制度的推广,积极鼓励私营部门或内部人员参与监管;深化国际合作,加强全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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