堵塞离婚登记的漏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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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朱祖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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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省赣州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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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办理离婚登记,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结婚证等证件和证明.但对结婚证遗失或损毁的,应如何处理,没有明确规定。这种情况在离婚登记中,尤其在农村,却较为普遍,亟待统一规范。据调查,在婚姻登记管理中,发现有不少离婚当事人在办理离婚手续时,结婚证遗失了,或因吵架一方把结婚证撕了,办理离婚时,当事人只是在离婚申请上说明一下,或由单位出具一张证明,婚姻登记机关就给办理了离婚手续,发给离婚风众所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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