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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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赖望东.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J].人民检察,199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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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赖望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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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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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人民检察》第3期刊登《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讨论案例,我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其理由是:1、王某在代表某冶炼厂发送价值3万余元的货物后,就私下与李某约定,用该批货物抵偿王某个人欠李某的债务(不可否认王某在发货前就有预谋)。显然,王某具有直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2、王某发出货物后,为能“合法”占有货物(款),冶炼厂不会向王某(或李某)追要贷款,就自己出具甲企业负责偿还的“证明条”(是虚构事实与隐瞒真相的骗取方法)交冶炼厂财务科人账,蒙编冶炼厂,使其以为贷款能安全收回。简而言之,王某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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