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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海河流域防洪规划的批复
作者单位:
国务院
摘 要: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山东省、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环保总局、林业局、气象局: 水利部《关于审批海河流域防洪规划的请示》(水规计2007]45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关 键 词:
防洪规划
海河流域
批复
国务院
河南省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
发展改革委
国土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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