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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海河流域防洪规划的批复
作者单位:国务院
摘    要: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山东省、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环保总局、林业局、气象局: 水利部《关于审批海河流域防洪规划的请示》(水规计2007]45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关 键 词:防洪规划  海河流域  批复  国务院  河南省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  发展改革委  国土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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