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员工请假,并非交张假条了事小保:我与一家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我连续旷工三天以上,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的规章制度中也有相应的内容。一周前,我突然接到父亲的电话,说母亲因被跌倒而导致右手骨折需要住院医治,要求我前往照料几天。我遂当即写了请假条来到领导办公室,发现领导不在,遂将请假条从门缝里塞了进去,同时通过电话将情况告诉了领导,但领导并没有明确同意,只是表示等其一个小时后回公司再说。我由于心急如焚,便不管三七二十一提前走了。而当我六天后回到公司,却被告知自己已经被公司解聘。理由是我未经领导批准而离职,属于旷工。公司有权依据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处理。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葛姗葛姗: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妥。虽然你请假事出有因,也符合人之常情,但就你的请假并非交张假条、打个电话了事,即不能因此视为公司已经默许或者可以推定公司已经同意。事实上,对于你的请假公司有权经过审查、核实后,根据实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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