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安全的法治化》系列报道之六:修改刑法第330条 适应惩治妨害疫情犯罪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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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志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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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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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第330条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因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而被激活,成了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的利器。然而,因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中的“传染病”是指甲类传染病,而新冠肺炎只是采用甲类传染病防控措施的乙类传染病,故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适用于惩治造成新冠肺炎传播的行为,虽具有充分的实质合理性,但新冠肺炎并非甲类传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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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实质合理性 甲类传染病 公共卫生安全 疫情防控 防控措施 法治化 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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