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死刑案件法律救济途径比较研究——以苏建和、刘秉朗、庄林勋案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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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震宇 黄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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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江西警察学院,江西南昌,330103 2. 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江西南昌,330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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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台湾"苏建和、刘秉朗、庄林勋"杀人案中,三被告曾五度被判死刑,现全体获判无罪。该案的死刑犯救济途径及程序对大陆地区司法界有参考价值。大陆地区刑事立法规定死刑案件被告人可通过申诉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死刑辩护程序和中止执行程序等途径获得法律救济。两岸关于死刑案件司法救济途径的规定存在差异,且面临着共同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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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两岸 死刑案件 法律救济途径 “苏建和”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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